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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星期六聽到這件事
讓我很無言
不明白你有什麼說不出的"個人因素"
逼的你只能傳簡訊跟主管辭職
逼的你非得要在週年慶剛開始又是假日辭職
你覺得有新人來
就算少你一個人也無所謂嗎??
這個工作
是在你嚷嚷都找不到工作時
朋友拉你一把
雖然是時薪制
但至少是個工作
是個增加歷練的機會
什麼原因都沒給
突如其來的離職
搞的大家班表一團亂
休假的假被抽掉
早班或晚班變全天班
卡豆說的沒錯
這不干我的事
我沒必要那麼生氣
但我覺得這是個責任心的問題
當初是誰說要跟著朋友一起簽到年底
但我也知道你很早就想離職了
那為何不在十月提出
又為何不在週年慶前提出
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(下稱「勞基法」)的規定,不定期契約勞工(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)若選擇自請辭職時,應注意以下規定:
(一)需預告的離職:
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(摘要):「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」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:「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」
工作態度這樣
工作請自己找
不要丟下爛攤子讓別人收
更不要忘記你欠下的人情債
還有個你說不出口的"個人因素"
開口閉口都說"是不是朋友啦~~"、"朋友是這樣做的嗎??"
現在我要問你~~朋友是這樣做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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